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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六一施行中小学周边经营食品摊点属违法行为

    信息发布者:司群合
    2017-05-04 20:05:14    来源:龙口报   转载

    新规六一起施行,幼儿园、中小学校园周边经营食品摊点属违法行为

    龙口报 2017-05-03 17:42

    2日,记者从龙口市市场监管局食监科了解到,《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》(下称“条例”)6月1日开始实施。条例实施后,幼儿园、中小学校园周边经营食品摊点属违法行为。

    幼儿园、中小学校周边禁设食品摊点

    新规六一起施行,幼儿园、中小学校园周边经营食品摊点属违法行为

    网络配图

    煎鸡蛋饼、烤香肠、炸鸡翅……每天一到放学时间,一些学校附近就挤满了售卖小吃的流动摊贩,这不仅影响了学校门前的交通秩序、环境卫生,也给学生的饮食安全带来隐患。

    那么在城市里,哪里能摆食品摊点、哪里不能摆呢?《条例》规定,乡镇政府、街道办事处或城市管理部门应依据县(市、区)政府确定的职责,按照科学规划、合理布局、方便公众的原则,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、经营时段,确定幼儿园、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点经营的区域,并向社会公布。

    在划定区域外,乡镇政府、街道办事处或城市管理部门可根据公众需求,在不影响安全、交通、市容市貌、环境卫生等情况下,在城镇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路段、时段供食品摊点经营。

    《条例》明确规定禁产、禁销食品

    食品小作坊、小餐饮、食品摊点如何区分,哪些东西不能生产、不能卖呢?

    《条例》明确提出,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,从业人员少、生产加工规模小、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,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,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。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、罐头制品、果冻、冷冻饮品、酒类、饮料(含瓶、桶装饮用水)、酱油、食醋、预包装肉制品;保健食品、婴幼儿配方食品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;食品添加剂;国家和省、设区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。

    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50平方米,有固定门店,从业人员少,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、小吃店、小饮品店等经营者。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、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和省、设区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。

    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,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。食品摊点不得经营保健食品、婴幼儿配方食品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;裱花蛋糕、生食水产品、散装酒、现制乳制品、散装食醋、散装酱油、散装食用油;国家和省、设区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。

    无证经营最高罚款2万元

    市场监管局食监科工作人员提醒,根据《条例》规定,食品小作坊、小餐饮经营者营业前需要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,食品摊点经营者则需要去乡镇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。登记、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
    如果经营者违反规定,食品小作坊、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,将由县(市、区)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剂,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、设备、原料等物品。乡镇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如果发现食品摊点未办理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的,应当告知其及时办理。

    如果食品小作坊、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《条例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,将由原登记、备案机关吊销其登记证、注销信息公示卡。被吊销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、小餐饮自登记证吊销之日起2年内,因违法行为被注销信息公示卡的食品摊点自信息公示卡注销之日起1年内,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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